《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天上掉馅饼,往往是陷阱。本案中的刘某某是一个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本有着大好的前程,但是由于一时被蝇头小利蒙蔽了双眼,向别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手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让他悔恨终身。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缺乏社会经验、容易被诱惑和哄骗的年轻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因小失大,一失足成千古恨;一定要谨记,无论是朋友、同学还是亲戚,任何人向你租借银行卡、要你提供手机短信或者刷脸验证都要坚决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