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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0-08-24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全面推进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决策力、强化执行力、提升公信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市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院坚持在市委和省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建设魅力强盛和谐榆林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三、市院领导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

检察长统一领导市院的工作,其他院领导协助检察长工作,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检察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四、检察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检察长指定的副检察长主持工作;其他院领导出差和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由检察长指定的院领导代管。

五、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要求院领导参加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原则上由会议涉及有关检察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参加;分管院领导出差、休假或因其他工作不能参加的,由检察长指定其他院领导参加。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六、对事关全市检察工作的长期规划、重大部署、重要会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重大案件、经费预决算、大型项目、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分别提交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专项工作,由检察长委托的院领导召集

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讨论决定。

七、提请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专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必须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下级检察院及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业务的,必须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各方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协调;涉及财务、装备方面问题的,由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分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八、市院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根据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组会议

九、市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议事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省院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重要部署以及交办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涉及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以市院党组名义向市委提交的重要部署、事项、案件的请示、报告等;

(四)讨论决定市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讨论提出有关下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撤销和检察专项编制分配事项的意见;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审批干部任免、调配事项;

(六)讨论决定或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七)党组书记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党组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的,由委托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应列席党组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视会议内容确定。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十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召集人确定。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在会前充分协商。

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认真研究充分准备,拿出初步意见。

十二、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十三、党组会议设会议秘书,会议秘书负责会务和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

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主持人审批签发。

十四、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十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十六、党组中心组学习,由政治部宣教处负责组织,提出学习计划和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或委托的主持人确定,并负责记录和编辑信息等工作。

十七、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和提出的内容,由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总结报告。

第五章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

院务会议、专项会议

十八、市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委员出席。检察委员会议题的准备、提请、审议、表决、决定、复议、执行、督办等程序,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

十九、市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院领导出席,视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讨论上级机关的决定、部署和交办的事项,审定以市院名义向上级机关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县区检察院请示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院各内设机构年度目标任务、机关经费预决算、检务装备、大型项目资金安排和重要会议安排等于

(四)讨论决定市院有关制度;

(五)讨论决定市院管辖的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

(六)检察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检察长办公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二十、市院院务会议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院领导、县级检察员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

(二)讨论市院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协调市院各内设机构的工作,听取专项工作汇报

(四)通报重要情况;

(五)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ー、专项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并主持。需县区院参加的专项会议按照精简会议、转变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则上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二十二、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向分管院领导提出,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确定。承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将会议相关材料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议题,相关部门要在会前进行协商。

二十三、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院领导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对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会议的决定。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二十四、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专项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涉及全市检察机关或市院的重大事项须报检察长审示。

二十五、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督办;专项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组织或承办会议的内设机构进行督办。

第六章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六、市院各部门起草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二十七、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时间。呈送院领导审阅的文稿,圈阅的视为同意。

(一)以市院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检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在呈送签发前,应当先送有关院领导审阅同意。

(二)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院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发,或者经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市院各种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或者法律政算研究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

(四)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五)市院与其他机关、办公室与其他机关办公室联合行文,属于市院主办的,由办公室或者政研室审核,送相关单位会签后,呈检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签发;属于其他机关主办的,由办公室或者政研室征求市院相关内设机构意见并核稿后,呈检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会签。

除具体案件、法律文书外,其他文件印发后均应将一份印制件送办公室机要室备查。

二十八、以市院名义编印刊物,需经检察长批准,由有关部门负责编辑、审核;原则上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创办刊物,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经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各类刊物编发重大情况的信息、材料,按照第二十七条确定的原则审批。

向新闻媒体发布宣传稿件,由政治部审批。向新闻媒体发布涉及检察机关重大情况、重要案件的宣传稿件,按照第二十七条确定的原则审批。

第七章用印制度

二十九、制发文件的用印。用市院党组印章的,必须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用市院印章的,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用检察长名章的,必须经检察长签发。

三十、业务部门法律文书用院印,法律规定应由检察长决定的,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其他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三十ー、行政介绍信或办理具体行政事务用院印,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发。

三十二、市院党组印章、市院印章、检察长名章的用印,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按照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确定的原则审定无误后,交由机要人员加盖。铅印文件的用院印,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仍按以上原则审定无误后,交由委托的印刷厂影印,但必须监印。用印应当登记备查。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三、市院对重要工作作出的长期规划、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等,要及时归口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

三十四、市院各内设机构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本部门工作和全市本项检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各内设机构请示或报告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应报检察长审批。

三十五、检察长出差、请假或休假,按市委有关规定报批;其他院领导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出差、请假或休假应报经检察长批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出差、请假或休假,应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中主要负责人要报经检察长批准;其他人员的出差、请假、休假按《考勤、请销假制度》办理。出差、请假、休假审批手续应报政治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三十六、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举行的各种重要活动的管理,不断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质量,节约经费开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检察院有关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活动包括市院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举行的重大活动以及机关召开的全体人员会议

第三条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的数量和规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多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

第四条 市院召开的各类会议、举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市院机关召开的全体人员会议,由市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市院各内设机构协助,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   会议、活动类别和参加人员

第五条 市院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会议的内容、任务、规模以及参会人员情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会议:

(一)一类会议:全市检察工作会议、全市检察长会议、全市检察长座谈会议、全市检察工作表彰会议以及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参会人员:市院领导、各县区院检察长、市院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应邀出席或参加会议的领导人员。

(二)二类会议:市院各内设机构以市院名义召开,要求各县区院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及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

参会人员:市院有关领导、各县区院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市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各县区院有关人员。

(三)三类会议:市院各内设机构以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县区院分管院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参会人员:各县区院分管院领导和相关人员、市院有关人员。

第六条 市院召开的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是指机关全体干警参加的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表彰、总结、动员、纪念等会议。除机关全体干警参加会议外还可视会议内容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出席或参加会议。

第七条 市院举行的重要活动包括以市院名义举行的各种表彰、庆典、纪念、学习、讲座、座谈、慰问、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各项活动以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来市院学习交流、座谈等活动。参会人员由市院办公室或承办部门视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院召开的会议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经分管院领导申核后,报检察长审批,需要提交党组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由检察长决定,重要会议应报经市委同意。

(二)二类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部门提前拿出会议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检察长审批决定。

(三)三类会议由承办会议的相关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召开。会议方案应报办公室备案。

(四)召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应经检察长同意,由检察长主持或检察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主持。

(五)以市院名义举行的各种活动,由活动主办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一些阶段性专项活动由对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批。以部门名义决定举办的一些活动须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九条 市院召开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的文件材料的起草、审定,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检察长在省院、市委、市人大会议及市院一类会议上的讲话,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检察长审定,原则上应提交市院党组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其他院领导在市院一类会议上的讲话或发言,由承办部门起草后经领导本人审核,报检察长审定

(二)检察长在市院二类会议上的讲话,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报检察长审定。其他院领导的讲话,承办部门起草后经领导本人审定,报检察长审阅。

(三)检察长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和其他一些重大重要活动上的讲话、发言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其他院领导的讲话、发言由相关部门或院领导本人负责准备。

第十条 院领导在市院一类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印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文件》;院领导在其他会议及活动上的讲话需要印发的,一般印发《榆检办通报。印发院领导讲话,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院领导本人签发。院领导已经审定、批示发通报,并且审核后没有原则改动的,可不再报院领导本人签发,由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一类会议由办公室主办、相关部门协办;二类会议由相关部门主办、办公室协办;三类会议由相关部门承办,报办公室备案;机关全体人员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协助;以市院名义举行的各种活动由办公室主办,相关部门协办或协助。

第十二条 以市院名义召开的会议要做好会前筹备和组织工作。承办部门要提前起草会议通知,送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以办公室文件发出。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应将会议通知抄送技术处。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名称、出席入员、时间、地点、会期、着装要求、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如开会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可先发预备开会通知,时间

确定后再正式通知。

第十三条 承办会议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印制会议手册。会议手册包括会议日程、人员名单、作息时间和有关须知等内容。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以及办公室要重点检查会务工作的准备情况,包括会场布置、会议议程及有关会议文件的准备情况、与会人员食宿安排情况、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会议、活动的各项开支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议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办公室和政治部宣教处负责。

第十八条 会议、活动结東后,承办部门应做好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

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槍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特就联系的方式、接受监督的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要把不间断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确定有关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将联系人大代表,接受人大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

二、市检察院负责联系在榆林工作生活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县区检察院应协助市检察院联系所在县区的省、市人大代表。

县区检察院负责做好同本级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

联系、走访人大代表须由市、县(区)两级检察院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出面。

三、联系的主要形式是: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向代表报告检察工作,听取代表对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具体事项并反馈情况;走访人大代表,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少数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发函征询意见:赠阅检察机关相关资料等。

开设检察门户网站的市、县(区)检察院,可增设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联络专栏,随时保持与代表、监督员的密切联系,保障各种联络渠道的畅通。

四、登门走访人大代表,要事先同被走访人取得联系。走访时态度要诚悬、谦虚,一般到代表工作单位不开警车,不着制服,轻车简从。

五、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也要先接待,讲明情况,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六、人大代表通过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来的控告、申诉等案件,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要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办结后要答复代表本人。

人大代表就检察工作向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其他事项,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应列入督办事项,抓紧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三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向人大代表通报进展情况,以及未能及时办结的原因,并继续听取意见。

七、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上级检察院交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市检察院要抓紧办理,不得下转,办理情况要报上级院。

市人大代表提出、直接交办的,属县区检察院管辖或办理的案件,由市检察院及时转交县区检察院办理。

县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由县区检察院认真办理,办理情况要向市检察

院报告。

八、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市、县(区)检察院应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对报告的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重要工作部署、查处大要案件情况、执法和队伍建设情况、制约检察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应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检察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

九、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人大交办的案件及事项,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

十、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应及时把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

十一、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将抗诉书或检察建议书的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十二、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着装礼仪文明用语规范

(2010年12月6日)

为使检察干警仪容严整,举止庄重文明,充分体现新时期检察干部队伍良好的学识、素养、品德和魅力,提升可亲、可敬、可信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着装

一、检察服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证明其身份时穿着。着检察服或警服应按要求佩带检徹、警服标志、标饰,不得佩带除检徹以外的徽章。

二、检察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需要着装的公务场合。

三、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时,要保持服装整洁,举止文明、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检察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技衣、散怀、挽袖、卷裤腿;

(三)穿着检察服时应穿深色皮鞋;

(四)不得染彩发、化浓妆;

(五)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剩光头、蓄胡须;

(六)着检察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娛乐场所;

(七)依法履行职责时,一律成套穿着新式检察服,不得继续使用旧式检察服;

四、检察人员遇下列情况,不得穿着佩戴检察微标的检察服:

(-)执行秘密侦查或其它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

(三)女同志怀孕期间身形明显时;

(四)参加社会组织的舞会时;

(五)参加民间婚丧活动时;

(六)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五、检察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检察服、检察徽标、领带,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穿用。如果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礼仪

六、办公室、政治部、控申接待举报中心、计装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技术处、检务督察室、法警支队等窗口综合部门办公办事关健岗位人员的临时外出,应在门上张贴离岗公示,并注明联系方式。使群众或宏观部门求助、处理公务时便于联系,从点点滴滴提升检察机关的文明指数、提

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提倡自觉戒烟限酒,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尊老爱幼、家庭和陸。爱护集体荣誉,不散布有损集体和他人的信息,不互相拆台,不闹无原则纠纷。

九、参加集体会议时,必须按时入场,主动关闭通讯工具。不迟到早退交头接耳、大声喧呼。

十、对待同志,应当遵守下列礼仪:

(一)工作中应团结合作、相互体谅、相互理解;

(二)到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再进入;

(三)未经同意,不随意翻看他人信函、文件、资料;

(四)上级领导进入办公室时,应起立答话。

十ー、对待当事人、来访群众,应当遵守下列礼仪:

(一)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贬低他人人格;

(二)对待不同年龄段的上访、举报群众,使用恰当的称呼,做到态度真诚热情,解答简单明了。

二、对待来宾,应当遵守下列礼仪:

(一)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二)言谈有节,举止端庄;

(三)不卑不亢,落落大方。

第三章    文明用语

十三、大力倡导和推广文明用语,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时,应当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十四、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十五、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十六、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十七、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十八、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平和、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有节。

十九、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二十、群众工作用语应当适应群众工作的特点和变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态度亲近平和,表达通俗易懂,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听得信服。

二十ー、检察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使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二十二、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训诫或者责令公开道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

一、接待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请坐;

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问题,但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会依法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反映的情况属于××单位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他们,您也可以直接向该单位反映;

再见,请慢走。

二、电话通讯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这里是xx人民检察院××处室局,我是×××

请问您有什么事?(或说明去电事由);

我说清楚了吗?

请留下联系方式,有需要我们会与您联系,再见;

对不起,您打错了(即使接听错打电话,也要礼貌回复)。

三、询问用语基本规范

xxx,我们是××检察院工作人员XXX、X×X,今天依法向你调查取证,请给予配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故意作伪证、隐匿罪证或者窝藏、包庇他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对xx一案(一事),请如实谈谈知道的情况。如果担心安全问题,我们会依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请仔细核对笔录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请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今天先谈到这里。你对今天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反映;

这是我们的联系电话,如果有什么情况想补充,或者因调查取证工作遇到困难及问题,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再见。

四、讯问用语基本规范

××,我们是××检察院工作人员xx×、X×X,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

你可以进行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你要聘请律师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要求我们回避吗?

你要仔细核对笔录是否和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可以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今天讯问就到这里。如果你对讯问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反映。

五、出庭用语基本规范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证实指控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该证据是xx公安局(检察院)于×年x月x日在x×地方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x事实。该证据见×x卷×页;

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被告人XXX,公诉人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以下问题)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X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xxx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人要求传唤同案被告人××X(或证人×××)到庭对质;

审判长,经当庭对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请法庭不予采信;

公诉人提请法庭传证人x××到庭作证

证人(被害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请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审判长,证人xxx当庭陈述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证词不ー致,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请法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提间方式(或内容)不当(或具有诱导性倾向),请审判长予以制止(或不予采纳);

审判长,瓣护人刚才…,违反法律规定,请法庭予以制止;

请辩护人注意…,辩护人刚才…,违反法律规定,请正确行使辩护权;

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x点,现分别答辩如下;

审判长,对上一轮答辩的×观点,为了使法庭对此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公诉人特作如下补充发言

公诉人对本案有关意见均已做出答辩,答辩意见全部发表完毕;

鉴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诉人提请法庭体庭,待相关事实查清后再开庭审理。

六、监所检察用语基本规范

我们是xx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xxx、x××,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报上你的姓名、年龄,在什么时间、因涉嫌(犯)什么罪被关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在被监管期间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现在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卡。如果监管场所内发生侵犯你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随时向派驻检察官反映;

你在关押期间是否受到过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通供)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要求如实陈述。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负责保密;

你约见我们,有什么情况需要反映,现在可以讲一讲;

今天找你谈话,主要是了解有关情况,你要如实回答。

你对xxx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监管执法工作和派驻检察室的监督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通过检察信箱或者约见我们反映;

对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进行调查,依法做出处理,调查结果会及时向你反馈;

你要仔细核对谈话笔录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如果没有错误,可以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

(2011年4月15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院机关公文(包括纸质公文、电子公文和传真)是市院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部署、指导和商治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市院办公室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县区检察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内设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市院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法定文种有:议案、报告、决定公告、通告、规定和细则、意见和办法、通知、通报、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非法定文种有:工作总结、工作要点、工作安排、领导讲话、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纲要、经验材料、事迹材料、大事记、调查报告等。

(一)议案

适用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二)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质询。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或者撤销县区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公告

适用于向全市检察机关或者社会宣布重要事项。

(五)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规定、细则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七)意见、办法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定;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指示,下发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报告;转发有关文件材料;交办工作;传达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九)通报

适用于通报表彰、批评,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十)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请求指示、批准。

(十ー)批复

适用于答复县区检察院请示的具体案件和事项。

(十二)

适用于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提出请求批准事项等。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四)非法定文种,根据公文种类写要求起草、审核、印发、归档。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市院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成文日期、抄报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保密期限视公文内容确定,标注于秘密等级之后。

(二)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组成,也可以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字号应当标注于发文机关标识下方。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上报公文在必要时可以标注签发人。

(六)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附件:公文附件,应当注明顺序号和名称。批转性文件的批语和被批转件均属正文,不得作为附件。

(十)发文机关署名:应当写全称,联合发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十ー)成文日期: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二)印章:除《榆检办通报》、《会议纪要》和《榆林检察信息》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或检察长)印章。印章应当与署名相符,一些临时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发文,需借章的应在署名后括号注明“借章”。

(十三)印发传达范围:没有标明主送机关的文件,印发传达的范围可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四)抄报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机关。

(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

第四章   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市院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文件》用于市院党组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出工作部署,发布通知、决定,任免干部。

(二)《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用于市院向市委报告、请示工作。

(三)《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决议,部署重要工作,下发对全市检察机关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决定、指示、通知、通报等。

(四)《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用于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和下发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用于机关各内设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就主管工作向对口部门发文。

(五)《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用于以办公室名义发布重要决定、通知、通授、规定等。

(六)(陕西省检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用于向领导机关办公室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督办事宜,答复人大代表等转交案件以及与有关部门商治工作。

(七)《检办通报》用于印发院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八)《院西省林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陕西省检林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处》用于传达贯彻有关党风政建设的重要决策,落实有关决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关工作等。

(九)《榆林林检察信息》用于刊载检察工作信息。

第十条 市院各种会议纪要。包括《中共陕西省槍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陕西省槍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陕西省检林市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纪要》等,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持和议定事项。

第十一条 以市院名义编印临时刊物或宣传资料,需经检察长批准,由相关部门负责编辑、审核,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原则上市院不印发内部发行报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经检察长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行短文。

第十三条市院发布公文,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一)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县区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对县区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行文,需要向县区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行文时,须以市院名义行文。

(二)市院各内设机构可以对省院对口部门、县区检察院对口部门行文,涉及重要案件、事项的应当先报分管的院领导批准。

(三)市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市院办公室与其他不相隶属机关办公室之间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四)市院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市院纪检组和市院监察处可以联合行文。

(五)向县区检察院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报省院,必要时也可抄报抄送有关机关。

(六)机关各专门委员会(检务督查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密码委员会、检察学会等)可以对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县区检察院专门委员会行文。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ー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六章   收文和发文办法

第十五条 公文收文办法主要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分发、传阅、承办和督办等程序。

(一)签收: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电子文件签收以计算机记录为准。

(二)登记: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秘密等级、份数、收文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批办: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呈请院领导批示或者视情况直接交有关部门研办。需要两个以上院领导批示的,按领导排列顺序倒传。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注明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期限。

(四)分发:根据拟办、批办意见以及收文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院领导和部门。

(五)传阅:根据院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院领导和部门阅知或者批示。传阅公文,一般应当按院领导排列顺序传阅。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先送检察长和分管院领导阅示,再行传阅。院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需其他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要及时送阅。258公文传阅应当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六)承办: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透。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明确意见,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办公室直接交办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办公室。

(七)督办: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督办。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八)市院办理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主动与其他单位协商。

第十六条 公文发文办理主要包括:起草、复核、审核、签发、登记编号、印制、用印和分发等程序。

(一)公文的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年、月、日。年号要写全称。

5.应用、公布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6.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8.文内使用简称的第一次出现时应当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259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一个用阿拉伯数字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文中数字的使用前后要一致。

(二)公文的复核、审核

公文在报院领导签发前,承担公文起草任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对文稿进行复核、审核。未经复核、审核,不得签发。

公文复核、审核的内容是:

1.是否确需行文。

2.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检察工作公文相衔接。

4.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准确规范。

各内设机构以市院名义发文时须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对公文格式进行审核。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文稿时,对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把握不准的,可送交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审核。

(三)公文的签发

依照《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四)公文的印制

1.公文印制前,以市院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以市院内设机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该内设机构确定发文字号。

2.市院党组印章、市院印章、检察长名章的用印,依照《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3.印制公文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绝密公文应当由专人打字、印制。

(五)公文的分发

内部发文应当由承办部门或者机要部门分发;外部发文,一般由承办部门封好后交由办公室分送。

第十七条 市院召开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的文件材料的起草、审定,应当按照《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机关统一印制的公文发文稿纸版头、电话记录纸等。

第十九条有密级的公文或检察工作内部资料应当通过机要文件传输系统传递、密电传输或者专线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七章公文管理、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条 市院党组、市院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进行统一收集、存放、归档。其他内设机构以市院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将签发稿及两份印制件在用印时交由办公室收集、存放、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复制的有密级的公文、检察工作内部资料和电子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汇编市院机关有密级的公文或检察工作内部资料,须经院领导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绝密级公文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公文应当存放于专用保密柜,并由专人严格管理。(二)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特殊情况,需扩大阅读、传达范围的,按照有关请示规定办理。(三)非阅读、传达绝密公文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阅读绝密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经请示批准,到机要室阅读,阅读中不能抄录公文内容。(四)禁止复制绝密公文。

第二十四 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分立时,已经办结的公文及时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未办结的公文按业务分工,由承办部门负责继续办理、管理和归档。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办公室,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或个人,应当按照检察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公文的正本、签发稿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由市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协办机关存印制件和签发稿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应当归档的公文,必须在办结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向院办公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销毁有密级的公文或检察工作的内部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交同级保密局销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承办交办事项、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是指同级党委、人大、纪委和上级检察院及本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和案件。

第三条 办理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承办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上级院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五条 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的管理由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应当经常及时了解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并督促上报结果。市院转交县区院承办的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由市院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具体督办。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院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范围

第七条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范围:

(一)各级党委、人大、纪委、上级检察院和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具体290事项和具体案件;

(二)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决定的需要督办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程序:

(一)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函件、材料统一由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办公室收文、登记,填写《x×x人民检察院督办送阅单》,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呈本院领导批示后,列入督办。

(二)市院办公室对列入督办的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属市院办理的,按领导批示的意见移送有关部门承办。属转办的,在向县区院办公室转办的同时,向本院有关部门移交复印件,由本院有关部门负责督办。

(三)县区院办公室收到市院办公室转交的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函件、材料后,应按收文程序办理手续,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呈本院领导阅批后进行办理。

(四)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办公室收到交办案件后,在1周内将交办情况报上级院办公室。

第三章   承办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办理时限

第九条 市、县(区)两级检察院的承办部门收到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函件、材料后,应及时办理,并应根据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的类型,按时报结。

(一)交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1.属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交办事项,按照批示要求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事项应在一月内办结,重大事项应在两月内办结。

2.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交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会议决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一般事项应在半月内办结,重大事项应在一月内办结。

(二)交办案件的办理时限

1.交办案件尚未被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的,应及时初查,并应在一个半月内上报初查情况。

2.交办案件已经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的,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结上报。

3.交办案件属检察机关诉讼程序内已经办结,要求复查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复查情况上报。

4.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交办事项,按照纪检和监察部门规定的时限办结上报。

5.交办案件在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上报查处进展情况,并说明不能办结的原因。期限届满后,随结随报。

6.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六十天仍不能结案并未报告进展情况的,承办单位应派人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7.人大代表通过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来的控告、申诉等案件,三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向人大代表通报进展情况,以及未能及时办结的原因,并继续听取意见。

第十条 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在承办部门办理完结,按程序移送本院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向交办单位反馈。接受交办事项或案件的部门应在办结后上报结果。其中起诉法院判决的,应将起诉书报交办单位。

第四章   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的办结和审查

第十ー条 办理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交办事项的办理要求

1.办理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反映所办事项的内容;

2.交办事项的办理应符合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

3.承办部门应有明确意见。

(二)交办案件的办理要求

1.办结报告与要求查办的内容相符;

2.必须查清交办案件的全部情况;

3.有明确定性结论;

4.呈报材料应有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向交办单位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要详细、具体,做到一案一事一报。办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办单位、时间、领导批示的要求;

(二)交办事项简况;

(三)办理情况;

(四)办理结果;

(五)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市院办公室对县区院上报的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应做到严格审查,严格把关:

(-)审查认为查处正确的,应在十五日内写出审查报告,署明审査人姓名和审査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呈主管副检察长同意,向交办单位报告;属本院领导交办的,写出审査报告,呈原批交的院领导同意后结案。

主管副检察长审查后,认为需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应签署意见后呈检察长阅示或提交院检委会讨论决定。

(二)审查认为查处不当的,或县区院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七日内提出明确具体的补查要求,指令县区院重新查处。

(三)人大代表通过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来的控告、申诉等案件,办结后要答复代表本人。

(四)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上级检察院交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市检察院要抓紧办理,不得下转,办理情况要回报上级院。

县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由县区检察院认真办理,办理情况要向市检察院报告。

(五)主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主办部门应将经决定人审批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对于进京访案件,主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决定人审批后,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将办理结果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办理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是上级院考察下级院、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考评本院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要把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市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交办事项和交办案件久拖不办的,市院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紧急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涉及检察工作的紧急要情况和涉检涉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根据上级检察院相关要求,结合 bet36体育在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紧急重大信息的范围

(-)突发类事件

1.冲击、围攻或打、砸、抢、烧各级检察机关的群体性事件;

2.检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牺牲、负伤和被围攻等事件;

3.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自杀(未遂)、死亡或询问证人时发生证人死亡事件;

4.检察机关枪支被盗、丢失事件;

5.国家机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丢失、泄露的重大事件;

6.检察人员参与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活动的情况;

7.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重大事件;

8.检察人员自杀和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9.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发生的与检察机关工作有关的集体缠访、上访活动等事件。

(二)检察机关查办或介入的重大案件

1.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重大案件;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3.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4.致死3人以上的刑事案件;

5.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

6.抢劫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部门现金或押钞车的案件;

7.走私、贩卖鸦片10千克以上或海洛因5千克以上或易制剂毒品10千克以上的涉毒案件;

8.涉及物品总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件;

9.涉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0.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制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案件;

11.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12.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骗汇案件;

1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投毒案件;

14.劫机、劫车、暴狱、越狱及劫持人质、纵火、非法制售枪支弹药、盗抢军火库等严重犯罪案件;

15.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环境水源污染、公共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传染事故、涉及检察工作的重大网络與情等。

(三)事故类

1.造成检察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

2.发生在检察机关的办公设施、车辆装备严重损毁等事故;

3.因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造成检察机关财产损失或检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4.检察干警在抢险救灾中或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情况。

(四)事件、案件、事故等类信息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参与和涉及的人员身份特殊或持续时间长或发生地点和部位敏感,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酌情上报。

(五)各级党委、人大对检察工作的重要决定、决议;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当地新闻媒体披露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存在问题的情况。

二、上报紧急重大信息的要求

(一)案件类重大信息的报送。检察机关查办或介入的重大案件信息,由负责承办案件的部门组织信息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由信息工作部门负责整理编辑上报。

(二)事件类或事故类紧急重大信息的报送。事件类或事故类紧急重大信息发生在检察院哪个部门或检察工作的哪个环节,由该部门或承担该环节工作的部门组织信息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由信息工作部门负责整理编辑上报。

(三)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对紧急重大信息要经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审签后上报。

(四)县区院向市院报告事件、事故类紧急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超过事件或事故发生后2小时。市院向省院转报基层院报告的此类信息时间不得超过收到信息后1小时。情况特殊时,可以延长,但要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查办或介入的重大案件信息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査自侦案件或介入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后10日内上报。其他重大信息15日内上报。

(五)报告涉密的紧急重大信息必须从机要通道报上级院。

(六)报告紧急重大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制度确定信息的密级。

三、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处理

(一)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紧急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确保报送渠道畅通,不得限制信息工作部门如实向上级机关报告紧急重大信息。

(二)市院要加强对县区院紧急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年度考核:对年内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县区院检察长除给市院党组做检査外,要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因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影响了上级机关及时妥善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信息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信息工作部门设在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办公室。

(二)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同级党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及同级保密局和上级院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认真 bet36体育在线好检察机关保密工作。

二、市院保密委员会同各县区院保密委员会和市院各内设机构,每年签订《榆林市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做好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及初查、立案侦查、审查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业务中的保密工作。

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一)对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载体进行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时,必须制定保密办法,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三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发文部门负责同志批准。需要复印上级机关制作的“机密”、“秘密”级文件,应由本机关分管院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审批,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应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并进行逐一登记,严禁到营业性场所复印;

(二)传阅涉密文件由机要人员负责传递,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298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传阅的涉密文件要及时清査回收,发现丢失泄密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严肃追查处理;

(三)无关人员非经允许不得在机要室、档案室、打印室、传真室等保密重点要害部门逗留;

(四)每年办理完毕的涉密文件,要按文件立卷归档的要求立卷归档。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本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后由院办公室统一交同级保密局销毁;

(五)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案卷等载体出入公共场所(包括带回家中),谨防丢失、泄密,不得在公共场合与他人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秘密;

(六)投递国家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必须由机要员投递,或在机要通道上传输;

(七)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清理移交自己经办经管的所有文件资料,移交时要清点、造册、核对、办理签字手续。未清理移交文件资料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或离退休手续。

五、做好会议保密工作。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不得记录。会议工作人员要做好会议期间的保密检査工作,防止文件丢失。

六、高度重视通信保密工作,防止空中泄密。不能在普通电话上讲涉密事项,严禁使用移动电话、未加密的无线对讲电话等通信工具谈论涉密事项。使用计算机、传真机等存贮、传输、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对主机或机内部件加以屏蔽,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

七、做好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宣传稿件及编著书稿、文稿等,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个人著作与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如果对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应征求本院保密委员会的意见。

八、院保密委员会应加强对检察干警的保密宣传教育, bet36体育在线各项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干警的保密意识,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九、坚持重大节日保密检查与平时保密检查相结合制度。节日期间,299要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平时工作期间、下班后要将保密文件、案卷入柜上锁,关好门窗,以防丢失。

十、违反保密工作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的,所涉及县区院或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所涉及的个人不能评优表彰,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一)档案借阅制度

一、本院人员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室阅卷,以利保密。确因工作需要借案,应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履行签字手续,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五天。到期应归还或续办借阅手续。

二、本院人员需要借阅重要机密档案(党组会议记录、检委会议记录、人事组织、财务报表、帐薄凭证等),需经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批准。

三、非本院人员原则上不借阅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凭正式函件经本院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批准方可借阅。

四、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查阅诉讼档案时,需出示律师身份证件、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并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经办案部门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批准,由办案部门到档案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五、声像档案原件(母带、底片、母盘)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征得声像档案形成部门的同意和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借阅复制件。归还时应进行检测。

六、经批准在档案部门、业务部门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业务部门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证明专用章,可与案原件同效。档案部门应在印章登记簿上注明。

七、借阅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丢失、涂改、圈划、撤换、批注、拆散和折绉,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八、档案归还时,档案部门必须详细检查,点交清楚,并由借卷人员、档案人员分别在借阅登记簿上进行注销。

(二)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档案室管理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室内温室湿度控制和调节,按照”八防”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杜绝一切危及档案安全的隐思。

二、档案室的温湿度要按照国家标准,温度控制在14至24℃,变化幅度不超过3℃;相对湿度控制在45℃至60℃,变化幅度不超过5%,最佳环境温度是18℃,相对湿度是40%。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好档案室温湿度登记与调控工作。

三、档案柜的排列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不少于100m),柜与柜之间横向间距不少于1030.5m,或垂直于窗户,便于通风、降温、防潮。

四、窗户要悬挂暗色窗帘,以防止光线对档案的伤害。

五、对室藏档案要经常检查,发现有危害档案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对破损档案要及时修补、抢救。

六、定期检查室内消防器材、电路及其它设备,按时更换防虫药品、防潮等器材。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搞好室内环境卫生,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三)档案统计工作制度

一、按照档案统计工作任务,管理人员坚持做好档案数据收集工作,熟悉了解室藏档案资料和各种设施。

二、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各种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及档案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准确无误地好档案统计工作。管理人员每半年对所管理档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分析,年终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四、坚持做好统计分析评价工作,注重档案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及时总结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档案资料复制制度

一、利用本院档案资料需要复制者,由本院指定专人进行复制。

二、复制本院保存的密级以上档案和大量的非密级档案,须经分管院导或检察长批准,方可复制。

三、在本院复制的档案资料,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行复制,复制使用完后利用者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或登记销毁,个人不得保存;密级以上档案复制使用以后应交回本院档案室。

四、非本院工作人员或非工作需要一般不予复制。如特殊情况需复制时,经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批准方可复制。

五、在档案资料复制中,对超出复制范围,或私自复制不听劝阻的要立即中止其复制,并追回已复制的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好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故发生。

二、档案管理人员和査借档案人员不得向外谈论室癜档案内容、资料的分布情况和保管情况。

三、更换档案管理人员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对于缺失的档案要认真查找,分清责任。

四、即将离退休的档案管理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应将归档种类材料进行归档,并与档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档案借阅者必须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属査阅范围的内容,做到绝不翻阅、摘抄、复制。

六、査阅档案资料必须用专用査档纸,不得记在个人笔记本上。

七、凡在本室摘抄、复制的密级以上的档案资料,使用后必须退回本档案室,不许私自收。

八、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借出的案卷,不许携带家中或公共等场所;摘抄过程中出现的废纸亦得当场销毁,档案资料不许转借他人。用后应及时归还。

九、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经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及业务部门人员陪同进行查阅,查阅时只许摘抄和复制相关内容。

(六)档案接收制度

一、内设机构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字迹清晰。

二、内设机构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其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分类进行整理。

三、归档的诉讼文书内容,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收集;案卷排序依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排列顺序进行整理装订依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

四、案卷装订后,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立卷单位与档案部门清点无误,质量符合档案部门要求,档案部门方可签字接收。

五、认真对诉讼档案、检察技术档案进行清理,特别是对未归档还在办案人员手中的材料,坚决收回归档。

六、音像档案产生的部门要按照音像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立卷、整理,并附文字说明,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音像档案(包括电子版),最迟不超过下年度3月底。

(七)档案归档制度

一、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综合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理归档,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向档案部门移交。量

二、归档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进行整理。业务部门讼诉档案,做到办完一件归档件,随办随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归档,逐件加盖归档章,填写机构、年度、件号、期限、页码后整理装盒。面

四、归档文件应编有“文书档案目录”一式两份,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部门接收应查点清楚,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接收。

五、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离退体时,须将自己经办或经手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未办结的案件要按规定进行移交登记,所在部门应做好整理归档工作,防止出现人离开后档案无人管的现象。

六、内设机构和相关办案、办事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档、归档,致使检察诉讼档案和检察文书档案长时间不能按时归档,经档案管理部门督促仍不改正的,在年终考核中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相关人员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违反《档案法》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其他严重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应以档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准确划定档案的鉴定销毁范围。

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别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60年和30年两种。

三、档案的鉴定应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一般不拆卷进行鉴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五、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

六、经鉴定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要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

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机要密码使用管理制度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纽会讨论通过)

为了做好全市检察机关电子机要文件传输系统、密码管理工作,依据省院《陕西省检察机关电子机要文件传输系统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结合 bet36体育在线检察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密码设备的放置必须落实“三铁两器”,确保落实密码设备使用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放置密码设备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特别是要加强电脑主机和认证卡的安全防范措施。机要通道必须有专用机房,除了密码管理人员和密码操作人员外,非涉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放置密码设备的房间。

二、密码工作人员负责密码、密码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密码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上级院培训。密码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的正式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密码工作人员变更,应报上一级密码管理部门审核并履行监交手续。密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上、下岗及相关登记手续。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普通密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包括:密码工作岗位职责、密码设备使用管理、密码工作人员管理、密码设备使用环境要求和应急处理预案等。与普通密码设备配套使用的IC卡及其他用于密钥存储、身份认证的载体均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使用时,应与密码设备分开存放。

四、配用普通密码的计算机网络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游戏软件,不得随意插入外置设备。

五、市、县(区)院内设机构公文完成签发手续后,存入软盘,经过杀毒处理,确保无病毒后,送至办公室机要室。同时,应将领导的签批手续复印件送机要室存档。

六、办公室机要员负责通过机要通道文件传输系统,将电子机要文件在4小时内发送到目的地检察院。电子机要文件发送后,机要员应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机要文件的接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目的地检察院联系。

七、办公室机要员负责通过机要通道文件传输系统,对接收的电子机要文件的发送单位、内容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核对无误后,在4小时内下载打印并送出。对不能正常收到的电子机要文件,机要员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查明原因。

八、办公室机要员应将电子机要文件的收发单位、发文审批人、标题、时间等登记清楚,并由本院收发文内设机构经办人签字。

九、办公室机要员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电子印章和机要通道文件传输系统,电子机要文件传输在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十、电子机要文件归档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ー、违反检察机关机要密码使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严格履行公务接待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规模和标准;

(二)公务接待应体现热情周到、节俭从简、有利工作、杜绝浪费的原则;

(三)公务接待应简化礼仪,陪人一般不超过2人,食宿应体现地方特色,工作日中午一般不安排酒水。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检察院(包括上级政法委)来院视察调研、检査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省检察院业务部门来院办理案件、调研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政法委来院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市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门的视察调研组、工作检查组和考核、考察组人员;

(三)省内外检察院来院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的人员;

(四)12个县区院来院请示汇报工作、出席会议的领导;

(五)经检察长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来院人员。

三、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工作统一归口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地市级以上领导来院或一些重大重要接待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制定接待方案,经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定。

地市级以下来客以及一般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一般业务部门工作接待,经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同意,由对口的业务部门到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费用标准

(一)住宿标准

地市级以上领导的住宿,安排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宾馆和饭店,住宿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市级以下人员的住宿,安排在与市院有协议的宾馆饭店住宿。按标准间安排,费用自理。如确需院里结算的需经检察长同意。

(二)餐费标准

公务接待提倡吃工作餐,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市院机关食堂就餐。需要在机关食堂外安排就餐的,应在市区内指定三至五个相对固定的宾馆和饭店,突出地方风味特色,餐费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原则上只安排一次。

(三)参观门票费用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参观的,在市内旅游景点参观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在市外景点参观的需经检察长批准。

(四)交通费用

公务接待确需提供车辆的,在市内用车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车管部门安排;在市外用车的,须经检察长批准。

五、结算审核

(-)公务接待工作完成后,办公室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及时核对费用支出,并在一月内凭(《公务接待审批表》、食宿原始单据和正式发票,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销。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上的还需经院纪检组长签字。《公务接待审批表》一式二份,办公室和计装处各存一份备查。

(二)公务接待中未按规定审批的交通费、住宿费、参观门票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未经审批各部门自行安排的接待不予结算报销;未按规定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超出标准接待的费用,由接待人员自负。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所指的公务是指来院出席会议、视察、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如与过去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值班制度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治安和综合治理措施,保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值班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条 值班包括重大活动值班和节假日值班。

第三条 年初办公室初步拟定全年节假日值班安排计划表,重大活动值班安排由办公室临时安排。节假目前,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值班人员的,办公室将及时调整通知值班人员。

第四条 节假日的值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值班或撤离职守。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的,由值班人员自行调整并报当日值班领导和办公室。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详细填写值班日志,交接班时要履行交接手续,明确值班任务和责任。

第六条 值班期间,接收上级的指示、文件、通知等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示及时进行转办或直接处理,不得贻误。

第七条 值班期间对投递的报刊、信件以及接收的文件要妥善保管;对电话通知的一般事项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上班后统一移交院办公室处理。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与门卫值班人员紧密联系,对全院安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定时巡查办公楼内外的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注意发现事故隐患,按时开关办公楼及后院大门。

第九条 值班期间无故脱岗,延误工作,不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不按时履行交接手续,要给予通报、批评;值班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贻误的要依照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2011年1月19日中共陕西省槍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切实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维护市院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市院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一、办公场所管理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

二、机关人员办公室、办公用品及干警宿舍的调配和办公设备的配置由计装处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修缮维护等工作。

三、机关办公室除统一定制的岗位职责、办案办事工作流程外,严禁在墙壁上乱涂乱画或张贴搭挂镜框、牌匾、挂历、毛巾、裤袜等影响整洁卫生的物件。未经允许严禁私拉乱接电源或私自使用电力容器,避免造成失火、触电事故。未经允许严禁将个人的大件物品储存在办公室。

四、机关业务部门的文件、卷宗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离开时丢在桌面上无人看管或下班后不入柜上锁,严防文件、卷宗材料丢失、损毁、被盗。

五、积极提倡创建无烟办公室或无烟化办公环境活动,注重改善办公环境。机关人员要做到办公室整洁卫生,衣着整洁大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倒垃圾,保持良好形象。

六、机关人员的亲友不能在院内留宿过夜,如遇特殊情况应向门卫报告,由门卫逐级上报,经允许后方可留宿;节假日期间留宿的应经带班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留宿。

七、机关上班时间,应在认真完成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网上学习教育,不到处串门、拉闲话、干私活,坚决杜绝上班时间玩游戏、打牌酒、嘻戏和大声喧哗吵闹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不文明行为。

八、机关办公室配备的办公用品,未经计装处登记、报损,不得私自调换,严禁将办公用品、信息化装备等带离机关哪作私用。

二  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

九、大力倡导讲究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 bet36体育在线机关“双创”及爱国卫生运动。

十、搞好室内卫生。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前清扫室内卫生,做到窗明桌净,墙壁无尘灰、无蜘蛛网,地面无尘土、无纸屑、无烟蒂、无痰迹,桌椅柜、衣盆架摆放整齐,文件书籍排列有序。

十ー、抓好重点区域的卫生工作。大楼卫生间、楼道以及楼前和院内的卫生由专职人员负责,纸篓、茶叶盆、大小便池要每日打扫清洗,做到无臭味、无蚊蝇、无污水、无脏物、无尿碱;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十二、机关车辆(包括家用车)统一登记发放出入通行证,按划定区域停放整齐,严禁随意停放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十三、每周五下午集中进行卫生大扫除。遇大雪、暴雨天气机关人员应主动参与清除机关院内及楼前道路积雪、积水,维护正常的通行秩序。

十四、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会议室不摆放烟灰缸,并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十五、不得在窗台外摆放花盆,不得向窗外(楼下)乱吐乱扔。走廊、楼梯口及楼内大厅,不准堆放杂物,以保持整洁畅通。

十六、大楼内严禁焚烧纸张、杂物,废旧报纸由单位专人负责集中统一处理。

十七、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机关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底将组织专人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按好、较好、差三个等次进行通报。连续两个月个人办公室卫生被检查评比为差或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被检查评比为差的,本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和优秀,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

三 机关安全责任划分

十八、法警支队负责院机关下列安全保卫工作:

(一)对机关大院及办公楼内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

(二)维护接待来访场所的秩序;

(三)负责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及有关事宜;

(四)对办公楼内警务值班室进行管理,确保24小时开启监控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上下班按时开、关办公楼前大门

(五)上班时值班人员对外来人员认真询查后,办理登记手续,经与有关领导和部门人员联系后,凭会客单进入办公楼。

十九、办公室负责机关下列安全保卫工作:

(-)教育干警安全用电,机关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大型电力容器,严防发生电路故障和火灾;要经常对上下水道、电源、锅炉、暖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等易发生危险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二)安排、检查机关干部节假日值班情况,确保节假日期间上通下达,信息畅通,安全无事故。双体日、节假日、下班后门房值班人员应对进出大楼所有人员进行查询、登记,并按规定锁好办公楼前门和后院大门。定期对办公楼内机要室、办案工作区、档案室、锅炉房、灶房、车库等重要

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汇报,及时处置。

二十、各内设机构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内部安全工作,协助配合法警支队和办公室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要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保管好财物、文件、资料、档案、卷宗等物品,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门窗,严防失窃、失火、失密等事故的发生。

二十ー、控申部门接待上访人员时,要注意方法,讲究技巧,努力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发现上访人员有过激行为时,要迅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时与法警支队联系,共同维护机关安全和工作秩序。

二十二、办公室和法警支队应经常对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机关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   门卫管理职责。

二十三、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二十四、门卫人员应提高警惕,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伤害等工作,保障办公楼和院内的安全。

二十五、门卫人员早6时开门,晚10时关门。

二十六、实行出人登记制度。门卫人员对来客进入机关时要主动询问,一律进行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下班后一律不接待来客。

二十七、门卫人员必须每天打扫楼前和后院的卫生。值班室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闲杂人员不准入内。

二十八、门卫人员要严格管理院内外的车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外来车辆一般不得入内,确因会议或公务接待需进人院内的车辆,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二十九、对拒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告法警支队处理。

五 附则

三十、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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