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子洲县社区矫正对象刘某、钟某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得以赴外地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他们是需要被依法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也是长期从事货运服务的货车司机。如何妥善应对这类人的必要性外出监管,考验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智慧。
经子洲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刘某、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主要范围为榆林市辖区,二人与煤炭货运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行使路线固定,从事货运服务是他们唯一的谋生技能,也是整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刘某、钟某此前分别因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被宣告缓刑,外出审批严格,其家庭生活受到不小的影响。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子洲县检察院通过调取二人的家庭信息、父母病历、贷款信息、消费记录及向本人了解,对刘某、钟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展开了详细调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刘某、钟某主观恶性较小,在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按照规定服从管理,积极认罪悔罪,在从事运输业务期间未发现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6月24日,子洲县检察院依法向子洲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子洲县司法局批准刘某、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今年7月,子洲县司法局批准了刘某、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在刘某、钟某外出期间,子洲县检察院也将持续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确保外出审批通过后不脱管,提升社区矫正监督效果。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手续,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子洲县检察院与子洲县司法局联合起草了《子洲县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计15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外出申请、审批、紧急情形、核销等均作了详细规定,采取电话、微信或者其他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管理。通过简化申请和审批流程,为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跨市、县的运输工作“松绑”。检察机关通过深化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检察监督,既维护了刑事执行的“刚性”,又体现出社区矫正监督的“柔性”,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