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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智慧和温情“打磨”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 2021-08-12
  时间:2020-08-12  作者:金霞?葛明亮  来源:检察日报 

  债务人不能依法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对其所有的房产依法拍卖,这是常见的执行活动,也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措施。但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也常常引发矛盾隐患。作为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我就办理过一起因“法拍”引起的民事申诉案件。 

  初次见到季某,是在检察院接待大厅里,他面容疲惫不堪,嘴里一直喋喋不休。经过平抚情绪和反复沟通后,我详细了解了案件始末。季某与陶某有民间借贷纠纷,2009年经法院调解,季某同意归还陶某借款本息共计21万元。同年12月,季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在监狱服刑。因季某未于调解书约定的日期履行欠款及利息给付义务,经陶某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0112月,法院执行法官到监狱与季某进行执行谈话,确认其同意以其所有的某处房产拍卖折抵欠款。20125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同年12月上述房产被他人竞拍而得,陶某债权得以清偿。2015年,季某被刑满释放。 

  我翻阅申诉材料,发现该案从执行程序上看,法院工作并无违法违规之处。然而,季某始终情绪激动,认为法院执行不当,并因此在两年里不断跑多个部门信访申诉。在与季某的沟通中,我发现季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司法拍卖其“唯一房产”后,导致其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法院从拍卖房款中直接扣除的迟延履行利息过高;法院对其提出的各种执行质疑置之不理。 

  可拍卖执行是依法进行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我开始进一步思考,从季某的申诉理由开始分析。 

  季某告诉我,他早年离异,只有一套房产,孩子名下也无房产。房产拍卖时,季某正在监狱服刑,现有法律对此类人员的后续生活问题考虑不周。刑满释放后,他发现居无定所、无处可去,身体疾病急需手术,三年前执行时预留的少量财产很快就用完,也没有经济来源。 

  我查到,本案共从“法拍”房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陶某26万余元,其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近4万元。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本案中,法院在调解借贷纠纷时,季某正在看守所羁押,调解协议在看守所制作,并不存在拒不履行的主观故意。服刑期间,季某同样因为被羁押在客观上使其无法按期履行债务。 

  该案所涉房产被司法拍卖时,季某正在服刑,没有人身自由,全程没有参与,之后对执行过程提出质疑也符合常理。我想,这个案子依法拍卖房产,保障了案涉债权的实现,却忽视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利。若能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权益,则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执行效果。 

  经全面审查后,我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及被执行人季某刑满释放后身患疾病、老无所居的实际困难,法院依法对季某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季某得以及时进行医疗手术,长达两年的信访申诉终于画上句号。 

  房产关乎民生安居,因“法拍”房产引起的信访隐患也频繁发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会面临“撕裂”的风险。要想让“法拍”更好发挥作用,需要我们司法人员付出更多的司法智慧和人文关怀。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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