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体育在线

图片
联系电话:0912-5222160
举报专用电话:0912-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要闻 > 最新动态

【以案说法】| 占用、毁坏林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 2024-11-28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份,李某某与村内三位村民在该村梁家山北侧自愿兑换土地,未向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土地兑换后,李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铲车等工具,在该土地上修建牛棚、取土填沟种粮。2024年5月29日,清涧县公安局接到当地镇政府报案称,李某某擅自毁坏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清涧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某于梁家山北侧取土的土地地类属性为公益林地,面积为9.159亩,李某某对该鉴定无异议。

  案件办理

  2024年8月14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改变原有林地用途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考虑行为人系初犯,文化水平低,对毁坏林地的后果认识不够,又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再加上行为人之前挖土的缓坡本身树木稀少,事后又进行了补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自愿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检察官提醒

  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任何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使用土地时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切不可因无知而触犯法律红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