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请销管理制度,按照清字〔2014〕28号、清办字〔201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遵照执行:
一、科级干部请销假规定
1、科级干部请假需离开岗位外出的,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至10个工作日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须县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单位审批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榆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有问题的处理意见》榆政人社发〔2011〕881号、《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榆政人社发〔2011〕8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4、科级干部因事或因病请假半年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按照有关考核规定确定等次,如果影响到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享受同职级待遇。
5、科级干部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到岗后及时销假。
6、科级非领导职务以及其他享受科级待遇、由组织管理和备案的人员请销假参照本规定。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1、一般工作人员需离开工作岗位请假的,1天以内由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2天至15天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个月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县级领导批准。病假2个月和事假5天以上的,经审批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报财政局扣除相应待遇。
2、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单位审批同意。
3、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榆政人社发〔2011〕881号、榆政人社发〔2011〕8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回岗位后及时销假。
三、本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清涧县检察院考勤工作由各部室部长负责,每个月的考勤由各部室内勤将各部室人员的考勤情况交办公室考勤办,由考勤办根据考勤情况发放绩效奖金和岗位津贴,各部室部长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追究部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