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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3
  各内设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请销管理制度,按照清字〔2014〕28清办字〔20159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遵照执行:

  一、科级干部请销假规定

  1、科级干部请假需离开岗位外出的,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至10个工作日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须县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单位审批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榆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有问题的处理意见》榆政人社发〔2011881、《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榆政人社发〔2011882等文件规定执行。

  4、科级干部因事或因病请假半年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按照有关考核规定确定等次,如果影响到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享受同职级待遇。

  5、科级干部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到岗后及时销假。

  6、科级非领导职务以及其他享受科级待遇、由组织管理和备案的人员请销假参照本规定。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1、一般工作人员需离开工作岗位请假的,1天以内由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2天至15天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个月以上的由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