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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8-17

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移送反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相关线索移送反馈工作,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案件线索移送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材料:不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的名称,不依法履职、行政不作为的基本事实,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事实及其证据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材料:不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的名称、人员信息、涉嫌违纪违法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具体指派专人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等工作,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与信息共享,并建立相应档案管理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核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线索时,可视工作需要,邀请对方派员参加,受到邀请的一方应当及时派员参加,予以协助和支持,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应予以支持。对于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阻挠办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案件线索移送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须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并填写《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移送材料清单及送达回证,加盖移送单位印章。接受移送机关收到线索移送相关文书及材料后应当认真核对移送清单,核对无误后签收送达回证。接收单位作出决定后,须填写《受理案件线索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案件线索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移送机关。决定立案办理的,应将决定立案相关文书及时抄送移送机关。办结后,应将处理结果相关文书及时抄送移送机关。

(二)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范围直接对口移送。

(三)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移送线索后,对于非本系统管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机关;对于属于本系统管辖但非本机关管辖的,应在10各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机关。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四、强化案件线索移送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意见严格落实案件线索移送责任,切实做好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故意隐匿案件线索、拖延移送时间,使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的;

(二)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压案不查、推诿扯皮或查处不力,贻误时机的;

(三)有其它影响、干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行为的。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绥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绥德县监察委员会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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