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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洗毒资 弄巧成拙反加刑——榆林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 2022-05-24

2022年5月23日,由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李某某、倪某、范某四人贩卖毒品、洗钱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审判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本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榆林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2016年,高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至2021年11月,高某又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21年3月至4月,为掩饰、隐瞒贩毒所得来源和性质,高某数次借用张某微信收款二维码,由张某收取购毒人员刘德某、张雄某4万余元毒资,之后,再转回高某微信账户,以达到“洗白”毒资的目的。 

01 及时挖掘洗钱线索,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审查逮捕阶段,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张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到吸毒人员转账后立即转给高某,该行为引起承办检察官警觉,高某则辩称张某的转账是为其代收赌资。认真审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层报检察长决定依法批准逮捕高某,并围绕高某可能涉嫌的洗钱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强化购毒人员张某和高某“洗白”毒资的证据链。同时,从严把握洗钱罪的入罪标准,对不能证明明知转账的钱款为毒资的张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02 坚决落实认罪认罚,分化瓦解贩毒同伙

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高某的贩毒行为影响自洗钱犯罪的认定。在审查起诉阶段,高某仍不认罪,承办人及时转换思路,对共犯倪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耐心释法说理,分化瓦解贩毒同伙。之后,倪某如实供述了居间介绍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对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易方式予以确认。 

03 假借他手瞒天过海,弄巧成拙反获加刑

“别人欠我钱,要给我还钱,借用一下你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高某编造如是谎言获取张某收款码,假借张某之手阻断和购毒人员的资金联系,意图瞒天过海“洗白”毒资。却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高某借用他人收款码收取毒资的行为反而又构成了洗钱罪,并因本罪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释法说理:


1.根据刑法规定,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通过张某收取毒资后转回自己微信的行为,又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的行为也纳入洗钱罪的范畴。

2.自洗钱行为入罪,是反洗钱工作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自洗钱的行为不单纯是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更是影响了犯罪调查和追赃挽损工作,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其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因此,从严惩处自洗钱犯罪,对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对自己资金账户的管理,尤其是微信、支付宝等常用电子账户,他人要求帮助收款转账时,要保持头脑清醒,慎重对待,依法不应将个人账户转借、转用于他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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