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康某为猎取野鸡、野兔,使用无缝钢管对装修用的射钉枪进行改装,在改装完成后尚未使用前被神木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家中查获的两把枪支属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的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射钉枪本是一种常见的装修工具,它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本身不属于国家管控的枪支,但是经过加装无缝钢管等一系列改装后实施伤害的能力明显增强,威力巨大,若可能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则该改装后的射钉枪就属于国家管控的枪支了。
检察官提醒:
枪支在我国属于严格管控物品,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储存,任何人不能私自将射钉枪、气枪及仿真枪改造,非法改装、持有枪支,不仅扰乱社会治安,同时也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大家能够遵守枪支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枪爆物品,共建和谐平安家园。同时,对于家里有历史遗留枪支的,请主动上交给当地派出所,以免造成事故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本案中康某以捕杀野鸡、野兔为目的制造枪支,虽尚未造成野生动物的损害,不过野鸡、野兔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狩猎,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有机、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