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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改革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 2018-11-0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监察体制改革前,该项工作是检察院预防科的主要业务之一。而随着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转隶工作的顺利推进,依照高检院通知、要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由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代管,查询工作总体呈现出平稳运行的良好局面。笔者认为,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过渡”时期,重新审视该工作,找出查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对查询工作的下一步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一、现阶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查询“代管”工作活力不足。

    依照高检院通知、要求及省、市院领导批示精神,现阶段由案管部门代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各地检察院高度重视、多措并举,保障了查询“硬实力”,提升了查询“软实力”,确保了查询工作的平稳性和连贯性。但是,受“代管”工作的短暂性、不确定性和非专业性的影响,案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只能克服困难、全力实现查询工作的持续、平稳运行,而对该工作的创新性 bet36体育在线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查询工作整体呈现出正常运行却活力不足的局面。

(二)查询工作警示作用小、预防效果不明显。

造成查询工作警示作用小、预防效果不明显的原因主要有:

1、查询涉及领域窄、应用率低。

首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宣传力较低。截止目前,社会对该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并不高。查询涉及的领域中,工程招投标领域“独占鳌头”,在资质审查、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人事管理等领域并未广泛铺展该项工作。而在部分工程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结果告知函》也并不是硬性要求,查询工作可有可无,可推可补,可多可少。

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指明,检察院对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仅有“跟踪权”,没有“处罚权”,导致实践中,检察院难以“插手”查询结果的具体应用,存在部分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忽视反馈应用信息等现象。

2、“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结果数量极少。

受我国“重受贿、轻行贿”的侦查思维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行贿犯罪记录”的录入工作存在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加上部分查询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认真,录入、查询的信息输入不规范,导致本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成为“漏网之鱼”。此外,规避查询现象易发、多发,部分企业利用更改公司名称、更换法人、重新注册公司、伪变造查询告知函等方式规避查询。从而导致查询工作的“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结果告知函数量极少。这样便直接降低了申请人、审核人对查询工作的重视度,严重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公信力。

(三)查询工作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程度低。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须充分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而因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部分呈现出“单打独斗”的局面,多部门未能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查询工作便因缺乏与工商、人事、审判、银行等部门的沟通、联合,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深化,削弱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妥善安置查询工作,尽早结束代管局面。

案管部门的“代管”,只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平稳过渡”阶段的重要手段。“代管”的性质便决定了此阶段查询工作的缺陷性。所以,应结合司法改革的进度、查询工作的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尽早对查询工作进行妥善安置,结束“代管”的工作局面,充分发挥出查询工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查询细节,提升查询工作影响力。

1、“宣传度”与“强制性”双管齐下,提高查询应用率。

首先,通过加强与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沟通,并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目的、意义,让社会各界对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正确认识。其次,应积极探索 bet36体育在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强制性规范制度。将查询的应用纳入强制规范内,是有效解决查询不受重视、应用率低的有效手段。同时,应加大查询工作主体对查询结果应用的跟踪权和处罚监督权。

2、进一步规范录入、查询工作。

建议进一步完善行贿入罪标准,适度改变过于“轻行贿”的侦查思维,让行贿行为的惩处与其造成的后果形成正比。同时加强录入、查询工作的规范性。通过配备专职查询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级管理审查等方式提升录入及查询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应积极畅通信息渠道,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的规定,确保录入工作的及时性。

3、遏止规避查询的行为。

    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查询工作各环节,及时遏止规避查询的行为。

例如,在鉴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环节,应进一步完善结果告知函。目前鉴别告知函真假的主要手段为扫描告知函的二维码及肉眼识别,而因印章的不统一、告知函格式的多样化,造成肉眼识别的准确性较低,仅依赖二维码扫描的方式给伪、变造查询结果告知函留下较大的空间。所以,应利用统一查询印章、规范查询格式、运用科技手段等多种方式增强告知函应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增加伪造和变造告知函的难度。对于伪、变造告知函的行为,应视情节以涉嫌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随着社会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提高,建立个人、企业“信用档案”,对个人、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综合评估将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将指日可待,这也将进一步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自身完善。例如:查询宣传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推广与认可;查询录入工作依赖于侦查部门、法院审判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遏止规避查询的行为需要公安、招标机构、审核机关的多部门联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后,将更有利于查询工作的纵深发展。所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不管“花落谁家”,都应“敞开大门”,逐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自身建设,提升影响力,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贡献出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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