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积极启动检察监督程序
梁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7日接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线索,控告人认为梁某某与王某某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向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提请抗诉或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追究梁某某、王某某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
保障权利,查明原案案情经过
经向神木市人民法院调取案件材料查明:2024年2月18日,梁某某将王某某起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以双方未进行股权转让为由,诉请王某某返还梁某某股权转让订金5万元。经神木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限被告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梁某某订金5万元。
调查核实,查清监督事实与理由
根据控告人提供的线索,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利用调查核实权,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梁某某涉及多个案件的材料查明,梁某某在神木市甲煤矿享有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股权670万元的事实。首先,在梁某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梁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5月8日给苏某出具《担保承诺》一份,承诺用梁某某享有的神木市甲煤矿以王某某名义投资的670万元股权质押担保。同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4日自行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其在神木市甲煤矿以王某某名义入股670万元。其次,在冯某与梁某某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自愿以其享有的神木市甲煤矿王某某名下的670万元原始股金抵偿所欠冯某的款项。2017年1月16日,榆林中院作出以股抵债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神木市甲煤矿享有的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股权0.4785%(投资额670万元)抵偿给冯某,并向王某某和神木市甲煤矿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至2023年榆林中院扣划该股权分红款共计600余万元。
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再审改判
根据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相关案件材料,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梁某某与王某某的股权转让民事判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形成审查报告,并报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同时逐级汇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向神木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0月15日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梁某某的起诉。2024年11月6日,神木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梁某某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采取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途径,依法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虚假执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对保障法律实施的正确性,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