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主动地、自觉地接受监督,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省院负责做好同在陕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并委托分市院做好同本地区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各市院、县区检察院要做好同本级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
二、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由各级检察院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出面,向代表报告检察工作,通报检察情况,听取代表对改进和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及队伍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过问的具体事项并反馈情况;走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召开人大代表参加的专门座谈会、工作汇报会;少数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发函征求意见;赠阅检察机关有关资料等。
三、登门走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事先同被走访的人大代表取得联系。走访时态度要诚恳、谦虚,一般要到代表工作单位,不开警车,不着制服,轻车简从。
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视察检察工作时,接受视察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好充分准备,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汇报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也要先接谈,讲明情况,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检察工作向各级检察院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其他事项,各级检察院要列入督办事项,抓紧办理,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向人大代表通报进展情况,以及未能及时办结的原因,并继续听取意见。
七、对检察工作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高检院交由省院办理的,省院要抓紧办理,不得下转,办理情况要报高检院;由省人大代表提出、直接交办、或由省院转交分市院办理的,不得下转县区院,办理情况要报告省院。市、县、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由市县区检察院认真办理,办理情况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确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同本级、本地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加强同各级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日常管理。
九、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来的控告、申诉等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办结后要答复代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