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下称《禁业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禁业清单》立足检察机关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检察权行使这个“高风险地带”,列明负面清单,突出监管重点,紧盯风险点,严格设置廉政从检底线,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行为进行了规范。目的是以重点促全面,以关键带整体,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机制,扎紧制度笼子。
《禁业清单》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于法有据,确保贯彻执行中央精神不变形、不走样。
《禁业清单》共七条,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范围进行明确。既强调从严标准,又不扩大延伸、层层加码,同时坚持精简便捷,避免过于繁杂琐碎,确保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禁业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已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9日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禁业清单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厅局级及直属单位四级职员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范围,按照中央关于规范中央单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方检察机关厅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范围,按照中央关于规范省区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六、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七、本清单中所称“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指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