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自作聪明 多次盗窃触法律
2019年12月2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提议,让刘某某负责开车,李某某以卖酒为由转移注意力,康某某负责实施盗窃。三人商议好之后,从榆林镇川出发,沿佳米路到达佳县螅镇,在一家烟酒副食店,李某某以向老板介绍白酒为由转移注意力,康某某乘机盗窃该门市两条烟。得手后三人又到达吴堡县岔上镇,在一家烟酒副食门市再次盗窃,随后又来到吴堡县郭家沟镇,第三次盗窃。三次总共盗窃所得七条香烟,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将所得香烟塞在副驾驶座下面,回镇川途中被警方发现,康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刘某某和李某某逃走。李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向吴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刘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延安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民警抓获归案。
【法律法规】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修改,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窃贼狡猾的盗窃手段越来越多,花样百出,更有这种光天化日之下在人眼皮底下大胆盗窃的行为,真是防不胜防。但被盗经历者被盯梢偷盗最重要的诱因是个人平时的侥幸与疏忽,所以提醒广大群众,对自己的重要财物一定要加强保管,提高警惕,养成随时防范的好习惯,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寇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