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深入人心,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占刑事案件比例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 年 10 月 25 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2021 年 10 月 14 日 20 时 40 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无牌号”福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吴堡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吴堡黄河大道公安局楼下处被吴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19mg/100ml。被告人称自己被查获当天并未饮酒,只是前一天在家中喝酒了,从早喝到晚,导致被查获时仍处于醉酒状态。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强迫明知要开车的人去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做文明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