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记者从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榆林市一名男子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由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
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在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就在人们沉痛悼念之时,榆林市佳县籍被告人张某于4月1日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在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批准逮捕。5月10日,榆阳区检察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件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不当言论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张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张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给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近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当庭宣读了道歉声明,并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希望以此取得英雄烈士家属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公然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群众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支持。经合议庭合议,榆阳区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