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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烈名誉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 2019-11-08
  备受关注的陕西省榆林市一男子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今年3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在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就在人们沉痛悼念之时,陕西省榆林市被告人张某于41日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四川凉山因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16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2019510日,榆阳区检察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不当言论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并对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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