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能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