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区农林局在对2013年和2014年区农机具购置补贴核实发放过程中,未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被XX合作社套取大量农机补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诉前程序】
2016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该区农林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对XX合作社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告知书及今后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收回被套取的补贴资金160余万元,挽回国家损失。并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农机补贴经销企业、补贴对象和镇街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对镇街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的指导,确保农机补贴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XX区农林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撤销了合作社及其相关法人的申请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并取消了合作社及其相关法人申请购买补贴农机资格。同时,加强与各级执法单位的配合和联系,协作各执法单位及时收回被套取的补贴资金,挽回了国家损失。
(编辑:郭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