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陕煤化XX煤矿自2009年以来一直以效益不好为借口,长期欠交规费,2009年至2014年11月XX煤矿共计欠缴36696621.04元规费(每吨煤按6元收取),2015年至2016年3月共计欠缴1838245.3元(每吨煤按1.5元收取),合计欠缴38534866.34元。
XX县财政局作为煤炭规费的收缴部门,未依法履职,采取适当措施,收取煤炭规费。
【诉前程序】
2016年4月26日,XX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XX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收缴该笔煤炭规费,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XX县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领导高度重视此事,及时召开相关人员会议专题研究规费催缴措施,制定方案加大力度催缴规费,指派分管煤炭收费的领导多次带领工作人员到矿协调催缴,经协商县水利局已向XX煤矿下发了2009年至2016年3月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县环保局已向XX煤矿下发了收缴排污费的通知书,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其下发了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通知书,目前各项行政执法文书已按时限送达到XX煤矿,行政执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编辑:郭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