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某公司通过虚报残疾职工人数,让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编造残疾职工工资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共骗得退税款共计1793932.92元。2014年XX区国家税务局追缴某公司骗取税款40万元,至今仍有1393932.92元税款未追回。
某公司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退税款全额追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诉前程序】
2016年11月28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XX区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XX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2月1日向某公司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XX区国家税务局书面提出将抵债货物质押权抵缴税款,并承诺尽快出售,将所得货款用于缴清剩余税款。XX区国税局于2016年12月19日启动税收保全措施程序,对其抵债货物“细钼添加剂”2吨,价值126万元。
(编辑:郭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