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3月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面积45168.7平方米,出让价为950万元,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全部缴纳,已交850万元,尚欠100万元。2016年3月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面积71068.96平方米,出让价为1510万元,按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2016年5月23日前全部缴纳,已交700万元,尚欠810万元。
【诉前程序】
2016年11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收回以上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5日进行了回复,正在安排换人督促该项工作。已约谈企业运营总监王XX,再次下发《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函》,王XX表示,“目前该企业已谈好融资,尽快缴清剩余710万元出让金,计划最晚本月底前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