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18日,XX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市某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载明:土地座落为旧城西路6号院,地类(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2264.28 M2。2007年7月26日,该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将上述土地中1180.48 M2出让给张某等人,其余1083.8 M2至今未办理出让手续。
2008年10月5日,区民政局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关于区军休所国有资产置换的协议》,约定该民政局将其下属某军休所现有旧城西路6号属国有资产的土地及建筑物与某公司进行原地开发置换,置换为某公司开发的三楼框架式结构办公楼层,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09年7月21日,该市X阳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向某公司作出《关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某商住楼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同意对某公司新建某商住楼项目予以备案,载明项目占地含某军休所土地。2010年11月2日,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向某公司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包含了某军休所1083.8 M2尚未出让的国有土地。2011年9月19日,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某公司提交的区政计发〔2009〕368号《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向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某公司对某商住楼项目进行开挖地基等建设行为。
上述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座落为旧城西路,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3277.13 M2,颁证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落款公章为XX市人民政府。经检察机关调查,2016年10月20日该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称“ bet36体育在线无XX市国用(2011)字第XXX号土地证书”。该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24日出具书面证明称“该用地(土地证号:XX市国用2004第XXX号)未在我局办理出让手续”。据此,该市国用(2011)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假证,某公司占用该军休所划拨土地1083.8 M2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属未经批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诉前程序】
2016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向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对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由军干所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8日、12月12日两次复函,称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但经检察机关核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有土地资源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16年12月23日,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郭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