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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检察院诉XX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4日,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竞得位于XX县城关镇樱山路东侧面积为102.0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为4908万元。同日某公司与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某公司保证于2014年7月4日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佣金,付清全部成交款项后,10日内与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视为违约,并按成交总价的20%向XX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XX县国土资源局有权对挂牌宗地再次出让,再次出让的价款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款的,低于部分由某公司赔偿。某公司共支付该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63万元,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945万元。在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某公司即违法占用该出让地块中的97.62亩土地进行施工建设。2015年8月14日,XX县国土资源局在某公司未付清该宗102.04亩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违法为该地块中的30.9亩土地单独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诉前程序】

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XX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XX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

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8日向某公司发出欠缴出让金催缴通知,并于11月30日作出回复,但某公司仍未缴清拖欠的2945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出让地块中的97.62亩土地被某公司非法占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16年12月27日,XX县人民检察院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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