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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诉水利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6日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村七组存在建筑垃圾填埋河道造成防洪隐患的情况。该院于2016年10月14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某村七组位于该市XX区XX镇,其村前有一条沙河。2014年10月,七组村民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同该村四组村民李某签订垃圾填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先缴纳押金20万元,承包费每年10万元,共计承包22年,李某享有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利。村组从每年承包费10万元中支付给24户农民每年每亩800元赔偿费。随后,李某联系建筑垃圾填埋至某村七组河道,造成河道堵塞,存在防汛隐患,依据XX区水利局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共填埋垃圾36458.9平方米,约为54亩。

该市XX区水利局作为河道主管部门,对某村七组在河道内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负有监管查处的职责,但该局在检察机关立案前未对违法填埋建筑垃圾的事实进行查处,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诉前程序】

为督促水利局依法履行职责,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1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1、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履行对辖区河道的管理职责,杜绝出现怠于履行职责等不依法行政的情形。2、依法督促倾倒垃圾当事人彻底清理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状,加固硬化堤坝,保证防洪安全。”。水利局于2016年12月5日对检察建议给予了回复,称该局10月27日立案启动了行政执法程序,10月28日向李XX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在某村七组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渣土的行为,11月4日向李XX送达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责令李某收到通知书15日内将涌入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渣土清除,恢复河道原貌。

2016年12月12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水利局履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到河道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垃圾场两岸河堤没有完全排除妨碍,未恢复原状,堤坝未加固,部分河堤地面有裂缝,具有滑坡坍塌危险性,防洪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水利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过程】

2016年12月26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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